《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》《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》将于8月1日施行
会上,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水利厅有关负责同志就两个条例的立法目的、意义、立法过程以及各自特色亮点进行了详细介绍。
《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》作为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,共设十一章七十六条,内容详实且富有针对性。该条例通过“生态安全保障”“自然保护地建设”“生态保护修复”“生物多样性保护”和“生态文明制度创新”五个专章,将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到“国之大者”的高度,实现了制度化、具体化的保护要求。
在生态安全保障方面,《生态条例》着重强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,明确“三线一单”(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)的刚性约束,加强生态风险防控,确保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不受侵犯。
生态保护修复方面,条例明确提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原则,倡导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模式,统筹实施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,旨在构建全域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新格局,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的持续改善。
生物多样性保护是《生态条例》的另一大亮点。条例不仅突出了生态系统多样性、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,还加强了生物安全治理,确保重要生态系统、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,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。
此外,《生态条例》还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,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,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高标准、严要求得以落实。
《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》,则针对青海省水利工程的规划、建设、运行、维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,旨在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,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和防洪安全。
随着两部条例的正式施行,青海省将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利工程管理步伐,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,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、地绿、水清的美好家园。